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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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