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二十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