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21條 法規:典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典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1條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