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8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8條 因肢體或功能障礙,致以手寫方式應試有重大困難,且無法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應試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口述應試,申論式試題由專人以電腦同步繕打或代為書寫,測驗式試題由專人代為劃記試卷,並以經應考人確認之繕打、書寫及劃記之內容為其試卷。但非以語言、文字表述作答之應試科目,不得申請本款措施。二、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