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7條 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以試場提供之電腦相關設備應試。二、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三、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