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法規已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法規中(可能已廢止或更名),以下為先前收錄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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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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