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7條 法規: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7條 申請人以不實之事由或偽造之證件申請改註及(合)格證書,或偽稱原領及(合)格證書遺失而申請補發證書或證明書,一經察覺,應駁回其申請或註銷其證書或證明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