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法規:考試院處務規程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文書處理 第37條 本院各種文稿,均依公文程式條例、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印信條例、檔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辦理。承辦及審核人,並須簽名,凡有時間性案件應隨到隨辦;如內容較繁或查件過多,不能如限辦竣者,應事前請准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