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機密公文由秘書長核交秘書或主管單位擬辦。重要文件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遞陳核奪;如有關涉之重要法令例案,並須檢卷附陳。例行公文由各單位擬稿,遞陳核定。關涉兩單位以上之文稿,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