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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機密公文由秘書長核交秘書或主管單位擬辦。
重要文件由各單位主管人員詳細簽註意見,遞陳核奪;如有關涉之重要法令例案,並須檢卷附陳。
例行公文由各單位擬稿,遞陳核定。
關涉兩單位以上之文稿,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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