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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規:
考試院處務規程
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0條
本院設法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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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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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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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統計室掌理本院統計事項。
第15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16條
本院業務會報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主持之。
第17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一、秘書長。二、副秘書長。三、各處處長。四、各室、中心主任。五、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第18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一、工作報告。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四、臨時交議事項。
第19條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可後執行之。
第21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22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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