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第5-1條 法規:考試院組織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5-1條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