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2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2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經審查會決議,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審查會開會時到會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會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或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言詞辯論之進行,由審查會主席指揮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