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39條 法官助理之職責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二、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