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4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