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5條 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前項書面意見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公務員懲戒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