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10條 言詞辯論終結後,審判長應指定期日宣示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