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於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
- 第3條司法院設法官遴選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轉任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之資格。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司法院…
- 第4條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
- 第5條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本會遴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
- 第6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二、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三、最近十年內…
- 第7條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一、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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