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遴選不合格之決議: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二、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三、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四、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五、不符合本辦法之年齡限制。六、書類、專門著作審查成績不及格。七、品德操守不佳、不當社交、關說案件或言行不檢。八、敬業態度不足。九、其他不適宜遴選為法官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