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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
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
前項年齡以算至申請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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