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決議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