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5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本會遴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並得分組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