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法規: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4條 候補法官於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期間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