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務評定:
一、未符合辦理另予評定之資格。
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期間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三、請事假、病假或延長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四、因健康或個人體能因素停減分案件且分案比例未達全股二分之一,累計該停減分案件期間占考評期間之比例逾二分之一。
前項第四款之停減分案件期間及考評期間,扣除放假日及停止上班日後,按日計算;比例之計算,以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1條
第4-1條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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