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20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0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