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7條 法規: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7條 依本辦法支領退養金者,其領受退養金權利之喪失、停止,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