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6條 法規: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6條 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法官退養金之給與程序如下: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計算單發給。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金融機構開立之離職儲金分戶離職給付清單計算給與。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逕行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