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4條 法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4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