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7條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職務法庭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
- 第68條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之期間。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
- 第69條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
- 第70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應不行言詞辯論,通知原移送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 第71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為懲戒處分之判決,不得重於原判決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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