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69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三章 再審程序 第69條 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職務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