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職務法庭受理再審之訴後,應將訴狀繕本及附件,函送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並指定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之期間。但認其訴為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或答辯狀者,職務法庭得逕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