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6條 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6條 依前二條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由建置法院先行測試申請人之中文程度(含基本聽說及閱讀能力),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一、法院業務簡介二小時。二、法律常識六小時。三、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十小時。四、傳譯之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四小時。建置法院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