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3條 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