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2條 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條 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