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5條 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5條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提供服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國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依前項規定選任之臨時通譯,準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