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1條 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1條 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特約通譯經選任到場,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為傳譯者,法院仍應支給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