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0條 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0條 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法院選定特約通譯後,應於庭期前相當期間備函通知;庭畢時,書記官應填具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由承辦法官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