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聽規則 第9條 法規:法庭旁聽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9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加以警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