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三、吸煙或飲食物品。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