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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庭旁聽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
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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