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47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47條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