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43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43條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主管機關亦得移請基金會予以解任。基金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