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35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三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第35條 受扶助人不依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返還酬金及必要費用,未提出覆議或提出覆議經駁回者,基金會或分會除認強制執行無實益外,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免徵執行費。前項強制執行無實益之認定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