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