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酬金:一、律師因承接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或其他案情繁雜之事件,致原審定之酬金過低。二、事件因扶助律師之協助,而達成和解。因可歸責於扶助律師之事由或情事變更,致未適當履行法律扶助事務,分會得視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扶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