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32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三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第32條 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定標準者,分會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前項標準及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