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26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三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第26條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