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14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第14條 法官於就職時應依法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