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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
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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