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各法院得定期辦理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少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兒少身心發展知識、與兒少工作之技能、身心障礙者之特質、與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技能、精神疾病之治療、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及其他與程序監理人專業相關之訓練、研習或會議。
司法院得委託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公會或聯合會、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前項之訓練或研習。
司法院依前二項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訓練或研習,得指定其中具有系統性學習性質者,為程序監理人專業培力課程。
受推薦人每三年應完成或參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訓練、研習或會議至少十八小時。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4條
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