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得請各法院、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全國性公會、聯合會(以下合稱推薦單位),擬具審核意見後,推薦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以下合稱受推薦人),以建置及更新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
受推薦人無意願擔任程序監理人時,應自行或由推薦單位以書面通知司法院,並副知推薦單位或受推薦人。
推薦單位認受推薦人有不適任程序監理人之情事時,應通知司法院;法院執行職務時認受推薦人有不適任之情事者,亦同。
司法院受前二項之通知後,經查明受推薦人確無擔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或有不適任之情事時,或司法院自行知悉時,應將該受推薦人自程序監理人人選參考名冊中移除,並通知原推薦單位及受推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