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5條 法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5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應隨時注意有無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必要。受監理人於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有適合之代理人、有程序能力人自己已能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或程序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之選任。程序監理人自受前項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